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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石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00号原告许某某,男,1989年5月30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1989年7月28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许某某与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许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