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顺祥、王彩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顺祥,王彩娥,曹树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顺祥,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娥(徐顺祥之妻),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杰、赖远,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树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长明,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顺祥、王彩娥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