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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明峰与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郭明峰,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艺清,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华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蔡华山,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福利,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蔡达,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峰与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经本院通知并指定补交期限内,原告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