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吴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吴某,莫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莫某甲,农民,: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湖长村厂上屯7号。委托代理人罗怀明,:广西宜州市怀远镇罗山村罗村屯29号。被告吴某,: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湖长村厂上屯。委托代理人黄光毅,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莫某乙,: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湖长村厂上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甲诉被告吴某、第三人莫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庄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