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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吴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吴某,莫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莫某甲,农民,: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湖长村厂上屯7号。委托代理人罗怀明,:广西宜州市怀远镇罗山村罗村屯29号。被告吴某,: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湖长村厂上屯。委托代理人黄光毅,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莫某乙,: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湖长村厂上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甲诉被告吴某、第三人莫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庄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