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惠普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河北育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IRVINGHAROLDROTHM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啸岳,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河北育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于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被告XX、被告河北育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申请予以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故合同当事人对管辖已作约定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租赁总协议》第二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明确载明“本协议和任何附表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或任何租赁有关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递交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解决。”依此约定,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关系引起纠纷的管辖以书面约定方式予以确定,约定管辖地为出租人原告住所地,属本院辖区范围之内。原告依此向本院提出起诉并无不当,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奚仁年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顾远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