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尤名军与周生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名军,周生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尤名军,务工。被告周生志,无业。原告尤名军被告周生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生志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名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亚波审 判 员 甘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畅s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