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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尤名军与周生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名军,周生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尤名军,务工。被告周生志,无业。原告尤名军被告周生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生志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名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亚波审 判 员  甘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畅s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