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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文高与曹华阳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高,曹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高,男,生于1972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曹华阳,男,生于1953年9月2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曹华阳所有的登记在武胜县烈面镇人民政府名下的位于武胜县烈面镇XXXX门市(现XXXX门市,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99字第XX**号,面积:37.08平方米)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文高(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二、将被执行人曹华阳所有的位于武胜县烈面镇XXXX门市(现XXXX门市,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烈国用(2000)字第XXXX号,面积:37.08平方米)一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文高(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