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余嘉浩与王建粉、余江涛、任小娟身体权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嘉浩,王建粉,余江涛,任小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余嘉浩,男,201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横涧组。法定代理人余江龙,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横涧乡照村。法定代理人申燕燕,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建粉,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东关。委托代理人常金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曲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余江涛,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汤河乡。被告任小娟,女,23岁,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汤河乡。委托代理人武文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留性,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横涧乡马窑村李窑组。系被告余江涛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嘉浩与被告王建粉、余江涛、任小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