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燕审判员 王 茜审判员 余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