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与胡朝洪、俞益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天煜建设有限公司,胡朝洪,俞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代红。被执行人胡朝洪。被执行人俞益强,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号**栋18E,身份证号码3307241957********。原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朝洪、俞益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俞益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朝洪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76375元。现因被执行人胡朝洪、俞益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334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