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夕来与谢少虎、左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夕来,谢少虎,左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王夕来,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王小钟、谢永力。被告谢少虎,无业。被告左小娟(系谢少虎妻子),无业。原告王夕来与被告谢少虎、左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晓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夕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钟、谢永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少虎、左小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夕来诉称:2013年11月17日,被告以自己小孩上学和到江苏买货车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2000元,同时承诺其中12000元到2014年正月底归还,50000元到2014年2月份归还。原告交付上述款项后至还款期间届满时,被告一直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多次向其催要,除2015年3月15日归还原告3000元外,余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甚至刻意躲避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谢少虎、左小娟偿还借款本金59000元,并以5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3月3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谢少虎、左小娟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夕来与被告谢少虎系村邻关系。被告谢少虎与左小娟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7日,被告谢少虎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夕来壹万两仟元整(¥12000元),正月底归还。”同日,被告谢少虎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夕来伍万元整(¥50000元),到二月份还。如不还用车子押。”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还款,2015年3月15日,被告谢少虎父母代为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后原告索要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谢少虎、左小娟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1份、欠条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在卷印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夕来与被告谢少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谢少虎在原告王夕来催要情况下,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产生于被告谢少虎与左小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谢少虎、左小娟拖欠借款不还,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少虎、左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夕来借款本金5.9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以5.9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80×××32)。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谢少虎、左小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严晓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