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与林水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林水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度假村B座。法定代表人:许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斌,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水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起诉理由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振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