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为春与陈秀臻、陈兆清等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春,陈秀臻,陈兆清,陈兆玉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陈为春。被告陈秀臻。被告陈兆清。被告陈兆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春与被告陈秀臻、陈兆清、陈兆玉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