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明英与白友光、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英,白友光,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吴明英。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友光。被告: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葛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英诉被告白友光、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友光、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英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友光、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英撤回对被告白友光、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