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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国强、许佩玉与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孙国强。原告许佩玉。被告孙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许佩玉与被告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强、许佩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许佩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周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