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国强、许佩玉与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孙国强。原告许佩玉。被告孙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许佩玉与被告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强、许佩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许佩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周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