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陕西通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通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陕西通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3号南康小区6号-2-2东,注册号610000100313497。法定代表人米泉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玉兰,女,193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通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通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