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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与奚玉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奚玉昆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34号原告: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屠昌礼,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玉昆,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诉被告奚玉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的法定代表人屠昌礼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张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