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士强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李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被执行人李士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士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拆除条件,且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滦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认为具备了强制拆除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