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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白城市人民政府与苗庆余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庆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苗庆余,地址白城市。申请执行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政征字[2014]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力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昊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