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通州区兴东镇润君建材经营部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兴东镇润君建材经营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355号原告通州区兴东镇润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孙李桥村3组。经营者顾卫军。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凤台路6号。负责人毛建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兴东镇润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州区兴东镇润君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兴东镇润君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区兴东镇润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8元,由原告通州区兴东镇润君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