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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6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海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重阳、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海腾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刘重阳,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池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609-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海腾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重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池文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海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重阳、池文珍、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零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重阳、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永州市海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4万元、申请执行费1.24万元,尚有10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和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和车辆,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暂不宜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