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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建诉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社民商初字第199号原告:王建(又名王玖),女,39岁。委托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清硕,任厂长职务。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诉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4日被告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借原告112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利率,至2013年11月本息合计137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3700元,下余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没有偿还。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建10000元;原告王建放弃剩余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本品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