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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帅申请执行胡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胡某某周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68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案款。申请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安民初字04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