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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铭盗伐林木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铭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铭,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哲良,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谢铭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琼海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铭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铭不服判决,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及对砍伐林木数量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谢铭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本案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奇志代理审判员  张龙剑代理审判员  符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核:张奇志撰稿:张奇志校对:邹铭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印制(共印30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