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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销售员。被告张某,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徐光华,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登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