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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占立军与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立军,占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占立军。被告:占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立军诉被告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立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占立军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