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占立军与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立军,占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占立军。被告:占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立军诉被告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立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占立军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