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忠庆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3号起诉人唐忠庆。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起诉人唐忠庆以大丰市公安局为被告的其他行政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诉称:案外人陈华多次对起诉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侵犯,起诉人都及时报警,可大丰市公安局要么不出警、要么不处警,对起诉人的求救不予理睬。2014年12月9日,在起诉人的强烈要求下,被诉人大丰市公安局才出具一份《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但对陈华的违法行为仍然不予追究、不处罚,成为陈华的保护伞。起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致使起诉人的三亩耕地六年来无法经营,损失至少三万元人民币。现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大丰市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案外人陈华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给予治安处罚;赔偿起诉人损失三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唐忠庆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忠庆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沈恩德审判员 杨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