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辉与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643-1号申请人宋辉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冠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0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黄河口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黄河口支行账户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方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燕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