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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向某,男,1985年10月13日生。被告张某,女,1987年5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向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梁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