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向某,男,1985年10月13日生。被告张某,女,1987年5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向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梁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