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特能、潘德奎等与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廖新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廖新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1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特能。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德奎。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忠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新平。上诉人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廖新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杭州市万松岭路××号××幢××室房屋既无相关物权登记档案,亦无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且房地产来源涉及军队审批行为,对该房屋使用权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退还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上诉人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针对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后确立的案由,而本案是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对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廖新平合作建房取得使用权后再转让给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使用权未果而产生的纠纷。二、作为合同纠纷,完全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案涉《军队合作建房住房投资使用合同》第16条规定,本案约定的管辖法院就是原审法院,故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予驳回起诉的情形。三、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讼争的杭州市万松岭路××号××幢××室房屋并非既无相关特权登记表档案,亦无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1999年海军杭州干休所获得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审批的(1999)字第0531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2006年,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舟山保障基地后勤部给海军杭州干休所后营(2006)327号《复杭州干休所与地方合作建房事》的批复,2006年9月20日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军杭州离职干部休养所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并于2007年初取得了(2007)军地证字第1号、第2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2009年4月28日获得了杭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3301002009001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基础上由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建造了案涉土地的房产。该节事实有海军杭州离职干部休养所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给原审法院的《情况说明》证实。特别是2009年4月28日获得了杭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3301002009001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64条的规定,且由于有关主管部门未造成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故案涉房产的建设是合法的。现相关的产权手续未办理,并不表示今后不能办理。故在现阶段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要求依据合同取得案涉房产的使用权是合法有据的。四、原裁定认为案涉房地产来源涉及军队审批行为的理解是错误。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根据2006年9月20日与海军杭州离职干部休养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第六条规定,在合作建房后依据该合同取得案涉房产的使用权,该节事实有《情况说明》证实。同时,该合同并未规定转让此类房产使用权需要经过军队审批,否则禁止转让的条款,法律亦未规定转让此类房产使用权需要经过军队审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改裁由原审法院受理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的起诉,并由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廖新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主张本案是其与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取得使用权后再转让给其使用权未果而引发的纠纷,但案涉争议的杭州市万松岭路××号××幢××室房屋未依法进行相关物权登记,亦无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纠纷不属于法定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的起诉并无不当。胡特能、潘德奎、颜忠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