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常见与李常见、李卓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常见,李卓山,张焕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30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东首2088号。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告李常见。被告李卓山。被告张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常见、李卓山、张焕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