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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常见与李常见、李卓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常见,李卓山,张焕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30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东首2088号。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告李常见。被告李卓山。被告张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常见、李卓山、张焕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