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成业犯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成业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95号罪犯杜成业,男,1961年7月7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退赔611088元。其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760号刑事裁定,因年消费较高,财产刑数额较大,履行数额低,不能积极履行财产刑,退回减刑;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杜成业退赔款数额高,未到位金额多,且系最后一次减刑,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成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