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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怀奎与郭秀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94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郭某,女,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