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怀奎与郭秀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94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郭某,女,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