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焦振娥与张风岩、陈红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振娥,张风岩,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焦振娥。委托代理人张丰俊,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风岩。被告陈红梅。原告焦振娥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1日,两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每年利息36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该借款,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0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两被告应当向本院提交其住址及详细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及时送达。现根据原告提供两被告的住址找不到被告,原告所提供两被告的联系电话均已停机,亦无其他联系方式与两被告联系,导致本院无法向两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振娥对被告张风岩、陈红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进审判员 官京弟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