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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光欣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光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53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法定代表人李金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码后村。法定代表人王光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光欣。本院执行的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光欣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160922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光欣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大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燕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