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熊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熊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359号原告熊某某,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熊某甲,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熊某某诉被告熊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