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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崔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无民初字第002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崔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被告崔某某于2007年多次购买原告的水泥,仅偿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收货条为证。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崔某某辩称,我欠原告20000元水泥款属实,有六张收货单。2007年我买原告水泥用于我村筑公路了,原告供应的水泥数量不够,有质量问题,平均一袋差6斤。本案的调查重点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水泥在质量问题和数量是否存在问题。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郝某某提供了被告崔某某于2007年11月11日至11月21日签名的收据六张,用于证明被告崔某某分六次购买原告水泥,共计240.5吨,单价每吨210元。被告崔某某对此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崔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某于2007年11月11日至11月21日分六次购买原告郝某某水泥,共计240.5吨,单价每吨210元,合款50505元。后被告偿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水泥存在质量及数量问题为由拒不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欠原告水泥款20000元,有被告崔某某出具的收货条为证,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某某称原告所供应的水泥存在质量及数量不够问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货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改娟审 判 员  高登辉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炯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