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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09号原告胡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卢修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