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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陶学钿与安徽天裕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陶学钿,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天长市曙光米厂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安徽天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钱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学钿与被执行人安徽天裕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裕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理审判员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