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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与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初字第176号原告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清亮。委托代理人冯国才。委托代理人翁炜鹏。被告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好。委托代理人刘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诉讼保全费1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宫恩东人民陪审员  曾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艺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