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学标与郑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59-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郑锦平,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学标与被执行人郑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亭东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郑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学标货款人民币12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依法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郑锦平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