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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支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南通嘉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嘉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支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嘉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通扬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万园园,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晋阳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高卫根。南通嘉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支商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南通嘉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269210元,并支付以2692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4年7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69元及保全费1270元,共计3939元由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嘉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6777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拖欠工人工资而停产,被执行人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27677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支商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一波审判员  易 晖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