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陆德花与黎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德花,黎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陆德花,女,1972年生,汉族,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黎仕明,男,1974年生,汉族,住柳城县太平镇申请执行人陆德花与被执行人黎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德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064.0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仕明已交纳3000元,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德花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陆德花发现被执行人黎仕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龙庆科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