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四川三和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和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四川三和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三和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三和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和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三和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原告四川三和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