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志、赵桂堂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卞珍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第19层,组织机构代码77281760-0。负责人:赵文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庙加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召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杰。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珍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原审被���: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298幢,组织机构代码67092304-X。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董事长。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