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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育芬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育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327号罪犯陈育芬,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育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育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育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嘉奖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育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育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