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平平、赵建华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杨平平,赵建华,贺新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254号原告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平,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赵建华,女,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贺新玉,女,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平平、被告赵建华、被告贺新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建婷代理审判员 王冬娟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