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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小彬与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彬,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小彬,男,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范永清、易阳春,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696846-5。法定代表人邹云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彬与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彬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彬撤回对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小彬承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