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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欧阳种泰与李云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072-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种泰,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泰宁县杉城镇。被执行人李云标,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欧阳种泰与被执行人李云标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云标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种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请求被告立即归还拖欠的工资款计人民币3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云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云标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云标账户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云标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李云标所有的闽AKZ***号吉利牌小型汽车所有权已被本院所查封,但因查找不到,暂时无法处置;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云标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国货东路三环路交口三木花园D区*#楼***单元房产为福州坚盘典当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云标名下车辆所有权已被本院所查封,但因查找不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云标名下房产为福州坚盘典当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若本院对上述房产所有权予以查封,超过本案执行标的。据此,本院不对上述房产所有权予以查封。本院已采取了穷尽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云标其他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欧阳种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云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欧阳种泰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云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