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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余存秀与王道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存秀,王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余存秀,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被执行人:王道友,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永丰巷。余存秀诉王道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余存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